法学论文
安徽律师收费标准(2016)
作者:宋晓琼 律师 时间:2017年02月07日
安徽律师收费标准-皖价服(2016)13号
各市物价局、司法局,广德、宿松县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完善主要以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机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和《安徽省定价目录》(2015版)规定,现就完善我省律师服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幅度缩小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律师服务收费范围。律师事务所除提供以下服务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外,其他服务收费全部放开:
(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二)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
(三)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二、上述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律师服务收费继续按《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重新公布安徽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服〔2013〕17号)核定的标准执行。代理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案情特别复杂、影响特别重大的案件,律师事务所可与委托人协商适当增加收费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最高收费标准的5倍。
三、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收费,各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遵守《价格法》等法律法规,根据服务成本、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社会承受能力等自主确定收费标准。
四、律师事务所应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变更手续,亮证收费,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执业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律师服务收费价目表和投诉举报电话;不得利用优势地位,强制服务、强制收费,或者只收费不服务,少服务多收费;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律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的监管,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指导价、串通涨价、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法律服务领域的价格秩序。
六、本通知自2016年2月10日起执行。
附:2013年安徽律师收费标准-皖价服(2013)17号,2013年2月10日正式执行,有效期3年。
关于重新公布安徽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皖价服【2013】17号
各市物价局、司法局:
鉴于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重新制定安徽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服【2010】18)执行期已满,为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2006】611号文件)规定,现重新公布安徽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件。律师事务所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案件难易程序,律师社会信誉、服务能力、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以及委托人的支付能力等,在规定的范围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律师担任法律顾问、代理仲裁、代理案件执行和申诉(指代理提起再审前的申诉活动)、解答法律咨询、代写法律事务文书、办理专项法律事务以及其它非诉讼法律事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数额和方式,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二、附件中的规定的收费标准,以委托人聘请一名律师为准,委托人聘请两各及其以上律师的,律师事务所可以按聘请律师的人数分别计件或计时收费。
三、律师办理疑难复杂、耗时较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包括二审、重审、再审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律师事务所可以与委托人协商增加收费数额,但最高不得超过本文规定收费标准上限的5倍(风险代理收费除外)。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认定标准及相关办法由省律师协会另行制定,报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审核备案后发布。
四、办理涉外或涉港、澳、台法律事务,由律师事务所参照外国或港、澳、台地区律师事务所驻我国代表机构办理同类法律事务的收费标准收费。
五、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律师事务所不得赂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对于失业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护”和重点优抚对象、残疾人员等不符合法律援助对象的委托人和因公受损害请求赔偿的(责任事故外),或请求赡养、扶养、抚养费的,或请求劳动保险金、劳动赔偿金、抚恤金、救济金等生活确有困难,难以承担律师服务费的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可以酌情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
六、律师事务所就当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变更手续,亮证收费,并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
七、本文自2013年2月10日起执行,执行期3年,期满后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制定。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重新制定安徽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服【2010】18)同时废止。
附件:安徽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省物价局 省司法厅
2013年2月4日
安徽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一、计件收费
(一)代理刑事诉讼案件
1.刑事诉讼案件分阶段收费:
(1)侦查阶段 1200-8000元/件
(2)审查起诉阶段 1200-8000元/件
(3)审判阶段 1200-15000元/件
2.担任刑事自诉案件被告人的代理人或刑事案件被害人代理人的,按上述标准酌减收费。
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参照代理民事诉讼案件的标准收费。
(二)代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或争议标的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每件收费基本代理费1000-8000元;
2.涉及10万元以上财产关系的,除收取基本代理费外,另按争议标的大小、分段累计收费:
10万元以上——50万元部分(含50万元) 4-6%
50万元以上——100万元部分(含100万元) 3-5%
100万元以上——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 2-4%
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 1-3%
1000万元以上 1-2%
(三)代理刑事、民事、行政二审、重审和再审案件、刑事死刑复核案件的,执行一审收费标准;但代理一审后再代理二审、或代理二审后再代理重审、或代理一审、二审后再代理再审的,按一审标准酌减收费。
二、计时收费
律师办理上述法律事务,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计时收费,具体标准如下:
(一)每小时60-1200元,不足1小时超过30分钟的,按1小时计算;不足30分钟的,不收费。
(二)计算工作时间是律师办理法律事务的有效工作时间,包括接待委托人法律咨询,向委托人了解案情、调查取证、查阅案卷、起草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件,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庭应诉、参与调解和谈判,代办各类手续以及办理其他相关法律事务的时间,具体如何计算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律师在输法律事务时,花费在旅途上(包括在同一城市内)的时间,以一半计时。
三、风险代理收费
风险代理收费是指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时,服务报酬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就委托事项应实现的目标、效果和支付律师服务费的时间、比例、条件等先行约定,达到约定条件的,按约定支付费用;不能实现约定的,不再支付任何费用。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专门的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时限、收费数额或比例。合同中应当载明已告知委托人政府指导价。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